計畫申請方式
申請資格
(一) 設籍(立)於新竹市並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1.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仟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 以「聯合申請」申請者係兩家公司(商業)以合作形式申請計畫,成員均須為中小企業。
(三) 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相關計畫補助者。
(四) 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創新研發計畫有重大違約或解除合約紀錄者。
(五) 獲新竹市政府相關補助尚未結案者,不得申請。
(六) 無欠稅之情事。
(七)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本市管轄區域內。
(八) 以本公司(商業)資格申請(不含分公司、分支機構),同公司同年度以申請1案為限。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最近3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5.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本府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註:「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應備資料
應備資料:請備妥「資格文件」與「計畫文件」兩樣資料;資格文件請備齊1份影本(除計畫申請表須為正本1份),計畫文件須備齊1式6份,無須裝訂,線上申請者已上傳相關文件者,得免附上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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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格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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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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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如為90年11月14日前通過之公司,未曾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者,得以原「公司執照」代替。
註2:新創未滿一年之公司得免繳交「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收件與服務窗口:
- 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7月19日下午5時止,申請者應備妥資料,確認齊全後,以線上申請、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新竹市SBIR專案辦公室」(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321號1館406室)。
- 申請者如有任何諮詢服務需求與意見,歡迎電洽專案辦公室聯絡資訊0800-588-544、03-5732014
相關資料下載:
本計畫相關資訊與申請計畫相關表格,請至新竹市SBIR計畫網站https://hccitysbir.org/下載使用。


